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廖宸裕 即 廖景裕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玖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肆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其超過部分,每年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其超過部分,每年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其超過部分,每年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