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625號債權人三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亭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為支付命令應記載事項,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及第51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係法人者,即應表明其代表人為法定代理人,倘應列法定代理人而未列,即屬不合法定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5年8月10日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請對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卷附債權人所提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周柏融 已於105年5月2日死亡,債權人卻未於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上載明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核與法定程式未符,本院105年9月1日誤發支付命令,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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