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 黃錫富 原告 李宏鎰 原告 吳景銘 原告 張素真 原告 江威政 原告 游舒喬 原告 張瑪莉 原告 涂玉玲 原告 吳黃錦香 原告 黃佳欣 原告 謝秋樂 原告 黃雅雯 原告 張美琪 原告 羅世芳 原告 龍素娟 原告 陳芳鈴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欲打通回復公眾通行之範圍(即地籍圖謄本紅色斜線處)約略多少平方公尺,並提出與前開相同之最新地籍圖謄本?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