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5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被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96,803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