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06號原告乙○○
9弄9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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