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11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96,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新台幣35,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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