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小字第308號
原 告 王健梆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被 告 沈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建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