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337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肆仟叁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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