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調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調字第356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提起返還消費借貸款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應經法院調解,則本件之管轄,自仍有前引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12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405條第
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