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86號
原   告  陸炤文
訴訟代理人  黃淳育 律師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送達代收人  高靜茹
被   告 屏東縣枋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啟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經查,系爭土地
 於民國109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1,800元,有卷附土地公告現值查詢可佐,又據屏東縣枋
 寮地政事務所109年7月3日屏枋地二字第10930365000號函
 所附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編號64(1)、64(3)、
 65(1)、65(3)部分之土地面積計算原告遭占用之土地面積,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萬6,229元
 【計算式:(49.47+196.96+72.17+78.47)×4700=00
 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更正訴之聲明:被告
 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
 號號64(1)、64(3)、65(1)、65(3)部分土地上之道路拆除
 ,並返還土地予原告,並提出繕本。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上開所示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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