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86號
原 告 陸炤文
訴訟代理人 黃淳育 律師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送達代收人 高靜茹
被 告 屏東縣枋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啟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經查,系爭土地
於民國109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1,800元,有卷附土地公告現值查詢可佐,又據屏東縣枋
寮地政事務所109年7月3日屏枋地二字第10930365000號函
所附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編號64(1)、64(3)、
65(1)、65(3)部分之土地面積計算原告遭占用之土地面積,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萬6,229元
【計算式:(49.47+196.96+72.17+78.47)×4700=00
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更正訴之聲明:被告
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
號號64(1)、64(3)、65(1)、65(3)部分土地上之道路拆除
,並返還土地予原告,並提出繕本。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上開所示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