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告 陳振堂 訴訟代理人 陳福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復追加及擴張其請求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35,139元(計算式:684,368-549,229=135,139)。經查,原告追加及擴張請求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