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420號聲請人 蕭益男 相對人 楊賴玉春
蕭天恩 蕭廷吉 蕭東壁 (即 蕭輔源 之承受訴訟人) 蕭錫滄 蕭錫清 蕭錫寬 蕭欽鋒 蕭純恭 蕭純富 蕭李媛 蕭怡君 蕭筱萍 曾偉豪 蕭玲香 蕭玲蘭 蕭玲梅 張育凡 蕭憲聰 林芳年 黃憶慈 黃俊民 蕭錦鍠 蕭全佑 蕭尊仁 柯全福 吳錫鎮 蕭榳桐 蕭良昌 蕭惠美 蕭進和 蕭彩香 蕭肇松 蕭岳朋 洪女惠 陳建銘 蕭献堂 蕭振宏 陳 蕭阿麗 楊洪謹 洪文欽 洪靖雄 陳杉泰 陳琦謹 陳建誠 莊蕙慈 莊繡慈 莊 喻云 莊然欽 陳玉螺 吳亦香 洪慈敏 洪國展 顏滿 郭顏剩 蕭連愛美 蕭斯英 蕭斯聰 蕭斯鎮 蕭秀真 劉淑瓊 劉淑霞 劉淑慧 劉欣珍 劉欣福 劉承倫 劉哲源 劉祐嘉 顏鳳 顏聖致 洪國書 蕭 楊琇月 游佳諭 蕭 周淑卿 (即 蕭泮桐 之繼承人) 蕭渭川 (即蕭泮桐之繼承人) 蕭舜升 (即蕭泮桐之繼承人) 蕭斐文 (即蕭泮桐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之當事人欄關於「蕭輔源」之記載,應更正為「蕭東壁(即蕭輔源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