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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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玲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之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應更正補充記載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納為簡易判決書之附件。原判決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記載「於附表所示之簽注時間(開獎日)」,然而原判決之原本、正本脫漏附表,未完整引用,顯有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之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應再補充記載本裁定之附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郭佳雯附表:張玲玉向朱柚蓁簽注六合彩附表┌──┬─────────┬──────┬──────┬───────────┬───────┐│編號│簽注時間(開獎日)│中彩金額│簽注金額│簽注金(彩金)交付方式│簽注金(彩金)│││││││匯款之時間│├──┼─────────┼──────┼──────┼───────────┼───────┤│1│103年6月14日(星期│未中彩│4萬9,900元│張玲玉匯款左列金額至朱│103年6月17日│││六)開獎│││柚蓁台中商業銀行072-28│(星期二)││││││-00000000號帳戶││├──┼─────────┼──────┼──────┼───────────┼───────┤│2│104年10月24日(星│未中彩│7萬3,400元│同上│104年10月27日│││期六)開獎││││(星期二)│├──┼─────────┼──────┼──────┼───────────┼───────┤│合計│││12萬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