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0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嘉豪 律師(即被繼承人 李元明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元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李元明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7029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1,150元民國110年10月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28,899元民國110年10月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78%003369,361元民國110年10月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