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0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林政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巨翰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美晏 (原名 楊美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睿宸 (原名 郭勳一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