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325號聲請人 賴再卿 相對人 賴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有規定。
二、查,相對人賴傳住所在新北市○○區○○路○○○號5樓一節,有聲請狀及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