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0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天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玉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