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07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被告 周紫瑀 兼法定代理 周秉毅 人兼法定代理 陳筠筠 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一小段1219-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萬分之47,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74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5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周紫瑀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予被告陳筠筠(原名: 陳麗雲 )、周秉毅(原名: 周永安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75,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89,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鼓山分處
101年9月4日高市西稽鼓房字第1018224329號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39,175元(即[75,000×790×211/10,000+189,000=1,439,1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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