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順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順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田順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8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年9月
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3年2月21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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