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清輝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年9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2年1月15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