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6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李思嫺 即 李麗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李思嫺即李麗嬌於民國92年3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7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7年7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7,68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相對人李思嫺即李麗嬌於93年10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
y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6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7年8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94元及違約金36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⑴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⑵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
0元⑶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⑷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⑸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⑹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促字第769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72,333元│李麗嬌│自民國97年7│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月14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2│6,448元│同上│自民國97年8│同上│年息百分之11.63│││││月16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