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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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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