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7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宗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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