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更一字第2號異議人 郭麗容 相對人 郭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相對人聲請對異議人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2年度司促字第17992號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03年度事聲字第7號裁定駁回異議,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3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裁定廢棄原裁定,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由
一、按按訴訟文書之送達,因關係不變期間之遵守,對當事人權益之影響至鉅,法律乃特予明定。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文書之送達原則上須向應受送達之本人為之。送達之處所則為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會晤之處所。不能向應受送達之本人為送達時,始得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此觀同法第136條第1項、第13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是以除民事訴訟法規定得代收訴訟文書之送達者外,其餘第三人代收送達均不能認已生送達之效力,必該第三人將文書實際轉交本人受領始可視為合法送達(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1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本院於102年9月27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2年10月3日送達異議人,而異議人遲至102年11月1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逾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其異議應予駁回等語。
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之戶籍雖設於臺北市○○區○○街○○○巷○號,惟其實乃獨自居住於臺北市○○區○○街○○○號後棟房屋;又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992號支付命令雖經郵政機關送達至異議人父親即第三人 郭其楠 「臺北市○○區○○路○○巷○號」之住居所,交由郭其楠代為收受,然該處所係異議人兄長即第三人 郭瑞成 所經營之義晟文具印刷有限公司(下稱義晟公司)之營業所,並非異議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且亦因送達當時為102年1月義晟公司已處於半歇業狀態,而未能及時轉交異議人。又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
992號支付命令另於102年10月7日寄存於抗告人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經抗告人於102年10月15日前往領取,故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992號支付命令之異議期間應自102年10月15日起算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異議人於102年11月1日具狀聲明異議應未逾期,爰依法提起異議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四、經查,異議人並未居住於「臺北市○○區○○路○○巷○號」乙處,業經警察機關派員查訪後函覆本院屬實,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覆1份在卷可稽(本院103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卷第32頁)。故異議人抗辯「臺北市○○區○○路○○巷○號」之住址並非異議人之住居所,並非無據。另經第三人郭瑞成亦具狀稱「臺北市○○區○○路○○巷○號」為其經營義晟公司之營業所(本院103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卷第37頁),並有義晟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乙紙可參。此外,第三人 陳奇楠 亦具狀稱其因世代居住50年,家人信件如無人領取,郵差皆知悉可送至同巷12號地址交由其代收,而其代收信件後,均留待異議人返家時自行處理,不會特別告知等語(本院103年度簡聲抗第2號卷第34頁),均與一般社會上常情相符。足徵異議人主張「臺北市○○區○○路○○巷○號」僅為其胞兄即郭瑞成經營印刷公司之處,並非異議人之住所或營業所,亦非其指定之送達處所乙節,堪以認定。
五、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992號支付命令於102年10月7日向異議人之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街○○○巷○號之地址送達,惟未經會晤異議人而寄存於臺北市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並由異議人於102年10月15日前往派出所親自領取乙節,業據抗告人提出簽收送達郵件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7號卷第5頁)。是異議人主張其在10
2年10月15日始收受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992號支付命令之送達,故自應自該日起算異議人之異議期間,應屬可採。從而,異議人對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992號支付命令提起合法異議之最後期限應為102年11月4日,而本件異議人於102年11月1日具狀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此有異議人之民事異議狀上本院之收文章可憑(見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992號支付命令卷第18頁)。故本件異議人對本院10
2年度司促字第17992號支付命令提起異議並未逾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異議意旨指摘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