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669號聲請人 陳鳳伶 上列聲請人陳鳳伶因與相對人 謝榮雍謝明輝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鳳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記載於附表所載之期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但其期日並不明確,故請具狀釋明該3紙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榮雍即謝明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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