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八一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略稱:被告 楊仁和 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間被派至大陸東莞地區出差,後長駐大陸,自訴人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赴大陸,始發現被告於東莞之住所,與一名 燕慧雲 之女子同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之通姦罪嫌云云。
三、經查:自訴人與被告為夫妻關係,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訴人不得對其配偶即被告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