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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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請求損害賠償金新台幣參萬零玖佰捌拾壹元,折合銀元壹萬零叁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參佰壹拾貳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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