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礁溪分社法定代理人 張正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家麟附表:本件支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金圳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賴文 和宜蘭信用合作社礁溪分社空白110年10月13日330,000元00000002金圳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賴文和宜蘭信用合作社礁溪分社空白110年10月13日55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