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 楊佩芸 被告 林聖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00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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