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宣昌 訴訟代理人 許淑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楊偉甫 台灣企銀宜蘭分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宜蘭管理處110年11月22日273,008元AG00000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楊偉甫台灣企銀宜蘭分行宜蘭縣政府110年11月22日6,326元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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