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憲桐 被告 林進欣
賴永致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簡字第9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