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和前於民國9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2年4月;於100年間因公司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於105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3月。上開數罪,經本院於106年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6月8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3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受刑人尚在所餘刑期中。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