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37號原告 侯宜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立岑 、 于昌正 、 吳孟叡 、 王柏翔 、 陳冠宇 、 莊晉昇 、 潘右然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