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463號債權人 郭玉涵 債務人 葉家立 債務人 陳惠珍 債務人 葉丁 報債務人 周子定
一、㈠債務人陳惠珍、葉家立、周子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肆佰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⑷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葉家立、 葉丁報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葉家立、陳惠珍、葉丁報、周子定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