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238號
原 告 甯雅涵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姓名、住所或
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而本
院函詢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帳戶,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該銀行帳號
碼數為12碼,無法提供000-00000000之相關資料,經本院函
請原告提供正確之帳戶資料,然未見回覆本院,致本院無從
特定被告,是原告之起訴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被告
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為憑,如逾期
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