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611號
原   告  陳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世傑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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