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原簡字第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蘇恩霆
送達代收人 林蔡承
被 告 曾 周忠福 即周忠福
訴訟代理人 阮慶文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
具狀說明給付系爭保險金之確實日期及提出已實際匯款之證據,
拒不提出者將視為被告主張保險金給付在調解成立日期之後為真
正。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