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秀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戴節容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6年3
  月13日對本院106年2月24日104年度桃簡字第557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106年3月27日提出上訴聲明狀。
二、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91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裁
  判費1,000元後,上訴人尚應補繳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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