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40號原告吉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鴻傳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