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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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正雄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許正雄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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