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3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3182號聲請人 李冠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杰 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鄭杰「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