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國揚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國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戴國揚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1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