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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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 楊劉金英 代理人 楊迎淦
李芳瑋 相對人 方木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即債務人楊劉金英之財產,經本院65年度執全字第70號假扣押裁定。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4,695,963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
但相對人迄今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65年度執全字第70號假扣押裁定及查核本院案件繫屬狀況無誤,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