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