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220號債權人長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克里絲OCUMENCRISTINEGODOY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貴公司提出之聲請狀僅有負責人之章)。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債務人克里絲OCUMENCRISTINEGODOY居留證,債務人居留地址為高雄市大寮區,請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
三、請具體載明事實理由為何?(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四、請提出聲請事項所載之本票影本,並釋明本票有無提示及提示日為何?
五、如貴公司是請求體檢費、服務費,請提出貴公司與債務人克里絲OCUMENCRISTINEGODOY間之契約。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