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207號債權人 蔡曜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合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葉合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支票票號LD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依票據法133條之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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