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7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雍東加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麒璋 上列聲請人與 鍾瑞嶂 即國仁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22,950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應注意臚列之計算式須與所附釋明文件,如統一發票或對帳單之各筆金額相符。)
二、本件經查,債務人國仁醫院係為獨資組織型態,故應更正債務人名稱為「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