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8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麗卿 上列聲請人與 林家宥 即 林志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家宥即林志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借據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四、請釋明本件借款有無借款期間之相關約定,並釋明自民國10
5年4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五、承上,如無約定借款期間,請提出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六、請 陳明 確定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清償日,或陳明是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