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袁子禾袁淑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應於收受裁定三日內補繳。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陳述其於民國95年間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請提出說明如下:
(一)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二)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等其他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四)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三、聲請人自承目前僅以從事零工為生,請釋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工作地並提出薪資證明、在職證明書、聲請前二年所有郵政及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帳其上並應註記)。
四、依聲請人自述,前二年平均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6661元(計算式:159852元24月=66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每月支出含母親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為30173元,應陳報並釋明聲請人支出多於收入之經濟來源。
五、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交通費、膳食費、電話費),及支出扶養費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女兒、聲請人母親 袁陳森妹 聲請前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除聲請人外其尚受何人扶養、是否與聲請人同住。
七、請提出聲請人女兒、聲請人母親及其全部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八、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是否對保險人負有債務。
九、請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及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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