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振新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辯護人欄內關於「法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辯護人欄內關於「法扶律師」之記載,與刑事委任狀不符(見本院卷第19頁),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為「選任辯護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